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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

  

长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

  如金交通事故律师团是本所重点打造的一支优秀服务团队,拥有一批专业素质过硬、从业经验丰富的团队律师,至2014年成立以来,团队一直秉承“以法律 暖人心”的执业理念,对委托人实行“前期零支付、赔偿后结费”的服务模式,坚持对当事人负责,对职业负责,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,已帮助委托人实现赔偿款突破数千万余元,代理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数以百计,无一败诉。团队崇尚集体合作精神,建立了以团队协作为导向的业务管理体系,实行团队负责人管理制度,并通过业务讨论会、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实现团队协作,协同保险行业、鉴定机构组建专家顾问团,为解决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提供有效的专业支持,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驾护航,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相结合的作用,致力于为委托人打造“一站式”简便快捷的专业化服务。

  一、为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提供法律服务 : 1.提供法律咨询; 2.代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、索赔事宜; 3.代理被保险人进行诉讼、仲裁; 4.参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谈判。 二、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: 1.提供法律咨询; 2.参与新型保险险种的法律论证和分析,并提出法律意见; 3.参与保险公司与其他经营机构的业务合作谈判,草拟或审查业务合作协议; 4.就疑难的保险索赔或理赔案件解答法律咨询或提出处理意见; 5.参与对保险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; 6.代理保险公司进行诉讼或仲裁; 7.代理保险公司向责任第三人追偿; 8.担任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。

  一、进行法律咨询。 法律咨询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就自身所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,和在执业过程中所积累的工作经验,结合咨询者口头陈述的事实,对咨询者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性质、法律责任、解决方式及应注意的事项,给予口头解疑的法律服务。二、代理法律诉讼仲裁。 代理法律诉讼仲裁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,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、刑事、行政、劳动仲裁、民商事仲裁案件的立案、答辩、庭审、调解、执行等程序的诉讼活动。三、出具律师函。 律师函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,就某项法律事实或事件以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披露、评价,并向相对方邮寄的专业律师法律文书。律师函可用于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发生,可用于敦促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,可用于公示、澄清某件事实或权利。接受律师函的相对人在收具函件后,会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法律风险估计,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,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。四、出具法律意见书。 法律意见书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委托者的口头陈述及提供的书面材料,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,对委托者的法律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述,阐明法律处理意见,制作成书面形式,签署律师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法律文书。五、出具律师见证书。 律师见证书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等二名以上律师接受委托者的委托,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,对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并予以证明的律师法律服务。律师见证较之公证机关公证,有着程序灵活、内容广泛的优势,并且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能凭借自身的实务经验提出可贵的法律意见。六、起草诉讼文书。 起草诉讼文书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根据自身实务经验,结合委托人法律行为、法律事件和相关证据,在研究论证之后,起草专门用于诉讼程序的文书,以保障委托人诉讼请求的合理化、最大化,并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发生,已使得委托人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。七、审核法律文书。 审核法律文书是指:交通事故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法律文书,就我国法律及律师实务经验,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,提出其中的漏洞和不足,以及律师建议意见。八、其他与交通事故、人身损害赔偿、劳动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事务。

  产品损害赔偿范围,各国产品责任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。缺陷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,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: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、精神损害及产品自身损害。 对于这四类损害,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未给予全部赔偿,而是作了特别的规定或限制。当然,产品责任法不予赔偿,并非意味这些损害无法救济,而只是表明不能通过产品责任获得救济,受害人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责任获得救济一、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、身体、健康所造成的损害,包括健康所损、致人残疾、致人死亡。对人身伤害的赔偿,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,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伤害赔偿 一、伤害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。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,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。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。(民法通则)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,此后1993年